原告庞某是个人投资者,被告XX集团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营海洋产品业务。2017年x月xx日,XX集团发布的《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x月xx日被中国证监会认定2016年、2017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存在虚假记载等问题并处罚。庞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XX集团股票10700股,持有至揭露日后未卖出,遭受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合计16829.65元,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及诉讼费。徐晓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这些丰富的执业经历和专业身份,让他在处理本案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本案中,徐晓律师团队凭借其对证券领域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和大量的办案经验,积极援引此前生效判决对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的认定,极大简化了举证难度。这种处理方式体现了他专注于证券领域,将精力聚焦核心细分领域的执业理念,能够快速准确地找到案件的关键要点。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x月xx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XX集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所受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予赔偿。法院采纳了平行案件生效判决中关于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并按照“买入均价-基准价”的方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在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情况下,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按原告总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在开庭前,徐晓律师团队针对被告提出的“大部分损失系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导致”的抗辩,提交了市场数据、行业对比等证据,协助法院合理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比例。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合计15567.4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徐晓律师处理此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方法是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确定虚假陈述的关键时间节点及价格,然后系统计算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最后针对被告的抗辩提交相关证据以合理认定赔偿比例。徐晓律师长期专注于证券投资者保护、资产管理、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主要服务中小投资者,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带领专业团队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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