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身故,其家属(原告A、原告B、原告C、原告D)向被告B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B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刘儒学律师代理二审。
刘儒学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百余件。接手案件后,他首先逐页审查保险合同,发现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存在印字模糊的情况,这可能导致投保人难以注意到。他通过联系专业的印刷鉴定机构,验证了印字模糊会影响免责条款的提示效果,这为后续主张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义务奠定了基础。
接着,刘儒学律师比对过上千份合同等类似文件的经验发挥了作用。他仔细核对保险合同中关于“机动车”“无证驾驶”的定义条款,发现表述存在歧义。通过查阅大量的行业规范和司法案例,验证了对于此类格式条款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解释,这一发现让他确定了在抗辩中运用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的策略。
同时,刘儒学律师凭借担任仲裁委民商专业委员的身份,深入调查电动三轮车的管理现状。他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取相关文件,发现电动三轮车在当地的管理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机动车,这进一步支持了案涉车辆不属于通常意义上需持证驾驶的机动车这一观点。
在分析事故因果关系时,刘儒学律师申请调取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和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发现事故主要原因系第三方严重违法驾驶,被保险人行为非致死直接原因。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被告B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对“机动车”“无证驾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解释,案涉车辆不属于通常意义上需持证驾驶的机动车;事故主要原因系第三方严重违法驾驶,被保险人行为非致死直接原因。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B全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六十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B承担。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