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邻里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被告李某某为获谅解愿积极赔偿,然而被害人却以轻伤二级为由“漫天要价”,索要二十万元赔偿,让和解陷入僵局。
此前,许多律师在类似案件中常将“取得谅解书”视为争取缓刑的唯一途径,在此案中,被害人的高额赔偿要求让这一常规路径难以实现。
此时,需要一位深谙刑事辩护策略、能另辟蹊径的律师,打破传统思维,为被告争取合法权益。
2019年开始执业的李朝永律师,扎根于云南昭通的法律行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余件。他深耕于民商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众多法律领域,尤其是在刑事辩护方面,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李朝永律师不仅是云南滇同律师事务所民商综合法律事务部主任,还担任昭通市律师协会多个委员会的重要职务,如教育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等,足见其在法律行业的专业地位和影响力。
在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李朝永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独特的辩护思路。面对被害人“漫天要价”导致和解困难的局面,他没有陷入传统的“取得谅解书”思维定式。他深知,在刑事辩护中,不能仅仅依赖单一的路径,而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寻找突破点。于是,他将谅解和解沟通的全过程主动提交至公诉机关,通过这种方式向公诉机关展示被告人积极赔偿、争取和解的诚意。
李朝永律师精准有效地提交辩护意见,指出被告人虽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但在整个过程中积极主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他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公诉机关的认可,公诉机关采纳了从轻减轻量刑的建议,并且该量刑意见最终也得到了人民法院的采纳,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缓刑。
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仅是李朝永律师个人专业能力的体现,也为故意伤害案的办理提供了有效参考。它打破了“谁受伤谁有理”“无谅解即无缓刑”的惯性思维,证明了在刑事辩护中,当被害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时,辩护人可以将重点从“促成和解”转向“证明诚意”。通过全过程留痕,将被告人的积极态度固定为证据,即便最终未能达成谅解,司法机关仍可据此认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李朝永律师以其专业的素养和务实的作风,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也在云南昭通的法律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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