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依约支付大部分房款,郭某交付房屋后,张某装修入住。然而,郭某在取得产权证后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张某认为被告违约,银行未尽审查义务,抵押权不应成立,遂委托周爱荣律师代理诉讼。这里的关键法律问题在于,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抵押,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根据相关法律,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办理抵押时应审查房屋权属、现状及是否存在其他占有人。
周爱荣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收集了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物业费发票、房屋照片等证据,证明原告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庭审中,面对银行提出的“善意取得”抗辩,律师指出银行未能提供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重大过失。对于第三人提出的“一事不二审”“原告无购房资格”“拆迁安置房需主管部门批准”等抗辩理由,律师通过分析前案调解书、被告后续出具的承诺书,论证了债权未消灭且诉讼具有独立价值。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考虑到原告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原告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被告再支付2.75万元。
结合江苏南京的办案经验,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律师收集的社区证明、装修票据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原告的实际占有情况,从而否定了银行的善意取得。此外,在面对对方的抗辩理由时,要善于从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出发,进行有力反驳。同时,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承诺、约定等文件要妥善保存,以便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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