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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抵押,江苏南京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周爱荣律师如何破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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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58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爱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511475583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951908211
代表案例:4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周爱荣律师,200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有多年公司法务经验,擅长办理各类民商、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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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房屋买卖领域,银行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认定往往是争议焦点。本案中,原告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居住,但房屋被抵押,银行主张善意取得。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周爱荣律师秉持“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追求最大的权益”的理念,通过收集原告实际占有的证据,否定银行善意取得,成功为原告涤除抵押权并实现过户,还争取到违约金赔偿。
房屋被抵押,江苏南京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周爱荣律师如何破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7年3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依约支付大部分房款,郭某交付房屋后,张某装修入住。然而,郭某在取得产权证后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张某认为被告违约,银行未尽审查义务,抵押权不应成立,遂委托周爱荣律师代理诉讼。这里的关键法律问题在于,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抵押,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根据相关法律,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办理抵押时应审查房屋权属、现状及是否存在其他占有人。

周爱荣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收集了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物业费发票、房屋照片等证据,证明原告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庭审中,面对银行提出的“善意取得”抗辩,律师指出银行未能提供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重大过失。对于第三人提出的“一事不二审”“原告无购房资格”“拆迁安置房需主管部门批准”等抗辩理由,律师通过分析前案调解书、被告后续出具的承诺书,论证了债权未消灭且诉讼具有独立价值。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考虑到原告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原告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被告再支付2.75万元。

结合江苏南京的办案经验,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律师收集的社区证明、装修票据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原告的实际占有情况,从而否定了银行的善意取得。此外,在面对对方的抗辩理由时,要善于从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出发,进行有力反驳。同时,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承诺、约定等文件要妥善保存,以便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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