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20XX)苏XXX民初XXX号案件中,原告WX要求被告T某偿还借款XXXX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原告称被告多次出具借条、承诺书,仅偿还部分本金。然而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辩称,原告主张金额多为虚构,借条存在高额不合理利息,且被告系精神残疾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立案后,被告方陷入了巨大的困境,高额的借款诉求一旦成立,将给被告带来沉重的负担。
此时,来自江苏盐城及周边地区的沈玉玮律师接受了被告T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接受委托后,沈玉玮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全部材料,精准定位本案三大核心争议点: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真实性、现金交付的举证是否充分、被告的民事行为能力效力。
沈玉玮律师重点核查案涉22张借条内容,发现借条中存在月息数千元、单日利息300元等明显不合理的高额利息约定,且多张大额借条无实际交付凭证,据此提出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存在虚构,现金交付部分未完成举证责任的抗辩意见。同时,他调取并提交被告的医疗诊断记录、残疾人证等关键证据,证实被告早在案涉借贷行为发生前已被诊断为狂躁状态、双相情感障碍,后经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间借贷行为并非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庭审过程中,沈玉玮律师紧扣《民法典》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结合转账凭证、被告自认收款金额等证据,清晰阐述抗辩观点,对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承诺书等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内容无法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针对原告的出借能力举证,沈玉玮律师指出其取现流水与主张的现金交付金额无法对应,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20XX年X月XX日,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被告T某仅需向原告WX偿还借款本金XXXX元,仅为原告诉求金额的27%,同时驳回原告W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也由原告承担大部分。沈玉玮律师成功为被告大幅核减了欠款金额,降低了诉讼成本,实现了委托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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