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徐某与另外两人事前共谋、分工配合,多次驾车前往厂区盗窃电缆,涉案金额四万余元。检方指控时将三人同等对待,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记录、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等。徐某虽仅负责外围望风,未直接实施盗窃行为,但面临与其他两人相同的量刑压力。
2016年执业的魏建明律师接手此案,他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有深厚的实务积淀。魏建明律师首先对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进行详细审查,逐页比对电缆型号、使用年限的记录,发现鉴定意见中对电缆型号的标注与实际不符,通过向厂家调取原始生产记录进行验证,这一发现让他在后续辩护中对涉案价值提出专业抗辩,促使法院客观认定犯罪数额。
在确定自首情节时,魏建明律师结合到案经过、通话记录、第一次供述内容,锁定徐某到案的准确日期,发现其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证据链完整,经过与警方的沟通和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引用验证,成功认定自首,使徐某获得双重法定从宽情节。
作为抚州市律师协会理事、XX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魏建明律师还调取了三人之间的微信记录,从中发现徐某与其他两人在分赃等问题上的差异,进一步论证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同时,他申请气象数据,证明部分盗窃行为因恶劣天气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通过调查令调取企业的入库系统数据,核实被盗电缆的实际价值。调取出勤记录,确定徐某仅在部分盗窃行动中参与望风。最后,对相关笔迹进行鉴定,确定现场一些文件并非徐某所签。
最终,法院充分采纳魏建明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徐某构成盗窃罪,同时认定其具有自首、从犯、部分犯罪未遂、全额退赃、预缴罚金、认罪认罚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量刑明显低于同案其他两名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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