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在河南省,李女士名下实际所有的浙GSSXX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了事故发生经过。该事故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然而,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于是向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鉴定费、施救费共计172099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20XX年,自20XX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的李伟玲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件事就是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郑州大学法律本科出身的她,在大量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经验,深知司法鉴定对于固定证据的重要性。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李伟玲律师确定了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来主张权利。作为专业的律师,她准确把握到该条规定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她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在庭审中充分阐述法律依据。同时,针对施救费600元,她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
最终,法院采信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0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99元。
李伟玲律师处理此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申请司法鉴定固定损失依据,再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主张费用承担,同时注重收集并提供各类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