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铖律师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展现出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刑事辩护领域,王铖律师成果显著。他成功推动多起案件的嫌疑人获得不起诉决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的结果。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时,他总能迅速抓住案件的关键要点,高效地为当事人制定辩护策略。
在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中,毕某曾在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执行,且2008年铁矿停产后未对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此被刑事拘留。毕某作为本案被告,其核心诉求是避免被认定有罪。
这起案件存在两个主要难点。其一,对于毕某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判断存在争议;其二,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当时的司法解释与现行规定有所不同,法律适用存在困难。王铖律师通过深入研究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1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认定其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同时,王铖律师精析当时的司法解释,指出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与毕某案不同,孙X等涉嫌寻衅滋事案的难点在于证据不足。孙X、毛X等4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起诉,公安机关认定他们以收取提成各种费用为由,分工合作,帮助残疾人张XX贷款后,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其财物3.5万元。然而,经王铖律师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最终对孙X、毛X、崔X、田XX作出不起诉决定。两案虽具体情况不同,但王铖律师都展现出了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严谨审查。
在某某某涉嫌诈骗案中,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那XX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确定网恋关系,单独或伙同某某某多次编造理由骗取宋XX钱财,其中某某某诈骗数额为25115.99元。某某某经传唤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王铖律师考虑到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功为某某某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王铖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仔细审查口供笔录、相关文件等,构建了有力的证据链,为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法律适用上,他精准把握不同时期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法律依据。在谈判时机的把握上,他能够在合适的时间与公诉机关进行沟通,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这些案件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中对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严格要求。在毕某案中,对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溯及力的准确判断,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在孙X等寻衅滋事案中,强调了证据的充分性对于定罪的重要性;在某某某诈骗案中,体现了我国刑事政策对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的鼓励。
从数据到案例,不难看出王铖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系统优势。他高效、精细、策略灵活,能够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辩护方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还是证据的审查与组织,他都能游刃有余地应对,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