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某和于XX在2002年登记结婚。2015年起,于XX和被告李XX发展出婚外不正当关系,这种关系一直持续到2022年于XX突发疾病去世。申某某在处理丈夫后事时发现,于XX在这6年间,未经她同意,通过银行转账、购置房产车辆、支付旅游费用等方式,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XX,累计金额达163万元。申某某认为,于XX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李XX取得这些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于是起诉要求李XX返还全部财产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有多个核心争议点。第一,于XX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第二,赠与财产的金额如何核定;第三,被告的反向转账能否抵销;第四,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第一个争议点,法院查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特殊约定外均为共同财产,于XX在未与申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李XX取得财产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原告委托律师团队全面搜集整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转账流水当庭对账核算,确认于XX通过多平台向被告转账合计536200.84元,即便小额转账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原告有权主张返还;同时认定于XX为被告购置房产、车辆的直接付款及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合计544875.48元,为被告支付的海南旅游费用按一半核算为17996.5元,上述款项均应返还。被告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向被告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属于公司经营行为,并非于XX的个人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点,被告主张的大额反向转账系于XX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其转账后又转回于XX,属于公司走账并非被告个人财产;其余小额反向转账多为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性质,系被告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与于XX的无权处分行为并非同一性质,法院认为不予抵销。
最后看诉讼时效问题,于XX与被告的不正当关系持续至2022年于XX去世,持续性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行为终了时起算,且原告在二人初始交往阶段并不知晓该婚外情,所以法院认定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XX向原告申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令被告李XX自2022年7月6日起至财产全部返还之日止,以相应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70元,由原告负担6341.38元,被告负担1312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如果一方擅自将大额财产赠与他人,尤其是赠与婚外第三者,这种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建议大家在婚姻生活中,要关注家庭财产的流向,遇到类似情况,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鲁春雷律师毕业于内蒙古农业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6件,在经济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98余件。在本案中,虽然代理律师并非鲁春雷律师,但鲁春雷律师在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民商法案件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多年的执业经历让他积累了处理各类复杂案件的能力,深厚的法学功底使他在面对各种法律问题时能够从容应对,总能在案件中找准关键突破口,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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