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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真实性与优先购买权规则,助力股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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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55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于彩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811240323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381851383
代表案例:1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于彩霞律师,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同时办理房产等家事纠纷,婚姻家庭,继承析产,公司股权变更等业务,带领本所优质团队为各成功企业或个人提供全程各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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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于彩霞律师办理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展开,讲述了案件初始证据情况、律师补强证据动作、证据在程序中的使用及对结果的影响,同时还简述了另外两起案件,展现了于彩霞律师在不同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签名真实性与优先购买权规则,助力股权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原告A(名义股东)最初掌握的证据有:2025年1月7日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2025年5月2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但被告B辩称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的于彩霞律师自2008年起在上海杨浦区执业,接手此案后,首先核查了上述两份协议的原件情况。

于彩霞律师为补强证据做了以下动作:一是强调被告已确认股权代持协议签名的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二是针对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的情况,主张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证据交换时,于彩霞律师提交了上述证据。被告坚持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伪造以及股权转让条件未成就的观点。法庭经审理,对于彩霞律师提出的被告确认签名真实性及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主张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载明: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

另一起案件中,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里,于彩霞律师通过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申请重新鉴定排除不当伤残结论,明确承揽关系避免连带责任等动作,将房主C的责任比例降至10%,避免了17.8万元损失。还有劳动合同纠纷案,于彩霞律师促成调解,为当事人争取到31万元赔偿,一次性终结全部争议。

如今,这些案件的相关证据被装订进案卷归档,案件也已结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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