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方因与女方感情破裂,第三次起诉离婚。男方主张获得女儿的抚养权,认为自己更有能力抚养孩子。在财产分割上,男方要求多分4套房产,并提出女方应承担部分债务。男方提交了一些所谓女方家暴和转移财产的证据,引用《民法典》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判定的相关条文,以此支持自己的诉求。
被告女方在案件初始面临诸多困境。男方提出的家暴和转移财产指控对女方不利,且女方需要证明自己在抚养孩子方面的优势以及财产分割的合理性,但缺乏有力证据支撑。女儿长期由女方及外祖母照料,但需要更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种抚养模式对孩子成长的积极影响。同时,对于4套房产的分割,女方需要明确各套房产的出资、还贷等情况,以争取公平的分割结果。
吴磊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抚养权问题,律师指出女儿长期与母亲、外祖母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生活环境,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女方丧失再生育能力,依法应优先考虑由女方抚养;男方存在拉黑失联、未尽抚养义务、驱逐妻女等行为,不适宜抚养孩子。在财产分割上,律师逐笔梳理财产来源、出资、还贷、增值、约定,精准适用法律。例如,认定丽水房产《财产约定书》非真实意思,按共同财产处理;婚前房产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依法分割;婚后学区房按贡献与照顾子女女方原则分割;合理认定赡养支出,剔除不属于转移财产的部分。
庭审中的一次关键交锋围绕男方提交的女方转移财产的证据展开。男方提交了一些银行转账记录,声称女方在婚姻期间转移了大量财产。吴磊律师质证时指出,这些转账中有一部分是用于赡养老人的合理支出,并非转移财产。律师还提供了相关的赡养协议和老人的证言,证明这些支出的合理性。经过激烈辩论,法院最终认可了律师的观点,剔除了不属于转移财产的部分。
最终,法院采纳了吴磊律师的观点。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18周岁;4套房产、车辆、养老金、企业年金依法分割,女方最终获补偿款463060.83元;驳回男方巨额债务、不当财产主张。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深入挖掘有利于被告的事实,如本案中女方长期抚养孩子和丧失生育能力的事实,以此争取抚养权;二是精准适用法律,对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细致的法律分析和论证;三是对原告的指控进行有力反驳,通过提供反证和合理的解释,削弱原告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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