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涉案200万,合同诈骗案如何实现无罪不起诉?

涉案200万,合同诈骗案如何实现无罪不起诉?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11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更多>
导读:2021年,河南周口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然而,从3月到11月,张某将租赁的价值约200余万元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未用于约定工程。后来张某离开工地时,既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
涉案200万,合同诈骗案如何实现无罪不起诉?

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就在这时,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介入了此案。

接手案件后,李律师立即展开了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在主观意图方面,李律师精准辨析,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他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张某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同时,李律师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起纠纷性质属于民事范畴,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起“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件事要是换个人可能就栽了,其实记住两点就能避免。一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约定使用相关物品,避免随意变更用途;二是如果情况有变,一定要及时与对方沟通,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案中,张某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最终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他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这起刑民交叉案件中,精准地厘清了法律边界,找准了关键突破口,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