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XX县,原告高某与被告丁某产生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2007年,高某与丁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高某将一宗土地转让给丁某使用。协议生效后,丁某在2008年将土地转卖给案外人。高某认为丁某未征得其和村委会同意就转卖土地,严重违法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
李伟玲律师自2011年开始在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实务经验,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擅长处理土地纠纷等各类案件。其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其能够精准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核心要点,为本案的代理提供了有力的能力支撑。
李伟玲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仔细查阅了全案材料,将前案的生效判决书作为突破口。这份生效判决书形成于2023年,是法院就原告曾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协议无效作出的判决,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请求且已生效。
在审查过程中,李伟玲律师系统梳理了前案生效判决的核心认定内容。她发现原告曾就案涉协议的效力问题提起过诉讼,且已被法院判决驳回。基于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她敏锐地意识到原告此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且其解除权行使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李伟玲律师将这些疑点整理后,在答辩中重点论证:
一是案涉《土地转让协议》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且履行完毕;二是原告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三是原告的解除权行使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并将相关证据和观点整理成代理词提交给法院。
最终,法院认为案涉《土地转让协议》的效力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且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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