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女士原拥有位于北京市XX区的私房4间,2008年与某XX公司签订《房屋拆除及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许女士按约交付房屋,某XX公司提供了临时商业用房。然而2017年,该临时商业用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拆除,之后某XX公司既未提供符合约定的临时商业用房,也未给出有效解决方案。许女士陷入了维权的困境,案件形势对她极为不利。
这时,来自北京市的李同红律师接受了许女士的委托。李同红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婚姻、继承、房产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他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某XX公司是否违约,以及违约金计算期间和损失赔偿数额。
首先,李同红确认合同效力及违约事实,指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某XX公司未按约定提供临时商业用房构成违约。接着,他采取分阶段起诉的策略,分别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发起三次诉讼。
2018年第一次诉讼,主张2017年X月XX日至2018年X月XX日期间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法院判决某XX公司支付65.5万元,某XX公司上诉和申请再审均被驳回。2019年第二次诉讼,主张2018年XX月X日至2019年X月XX日期间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法院再次判决某XX公司支付65.5万元,某XX公司上诉同样被驳回。
在第三次诉讼中,许女士主张2019年XX月X日至2020年X月XX日期间的违约金36.5万元及经济损失68.775万元。面对某XX公司以项目未动工是因政府部门调整、自身也是受害者、赔偿金额过高等理由进行的抗辩,李同红指出合同违约条款明确,政府调整不能免责,且此前两次生效判决已认定相似违约事实,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某XX公司支付违约金36.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驳回许女士其他诉讼请求。此前两次诉讼中,某XX公司上诉和申请再审均未成功。李同红律师通过分阶段连续起诉的策略,成功为许女士累计争取到超百万元的赔偿款,实现了案件的逆转,有效维护了许女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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