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与张XX均是礼县白关镇村民。2023年6月,张XX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与背着孩子的王XX发生刮撞,导致王XX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且张XX未投保交强险、无驾驶资质。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的梁小龙,执业13年,接受了王XX的委托,处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自执业以来,梁小龙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21件。他曾先后任职于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在基层治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与行业认知。在长期司法实践中,他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与成熟的办案思路,形成了严谨细致、逻辑清晰、务实高效的办案风格。
事故发生后,王XX先后在礼县某人民医院、兰州某大学第一医院、甘肃省某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肋骨骨折、肺挫伤等多种伤情,花费了医疗费等各类费用。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王XX委托梁小龙提起诉讼,要求张XX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后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赔偿总额53496.22元。张XX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应诉,对部分赔偿项目标准提出异议。
梁小龙接受委托后,深知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证据的梳理和赔偿金额的精准核算至关重要。他全面梳理案件证据,详细整理出完整的治疗经过、费用支出清单。针对司法鉴定意见,他精准核算各项赔偿金额。在他看来,每一个赔偿项目都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支撑和合理的计算依据。
庭审中,张XX的法律援助律师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提出异议。梁小龙依据《2024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合理赔偿标准。他清晰地阐述每一项赔偿的计算方式和法律依据,让法官和对方律师都能清楚地了解赔偿的合理性。同时,他结合张XX未投保交强险、无驾驶资质的事实,明确指出张XX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按同等责任分担。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梁小龙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张XX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剩余损失按双方同等责任比例分担。最终判决张XX赔偿王XX46807.61元,鉴定费、案件受理费按同等责任分担,全面支持了王XX的合理诉求。
凭借在众多案件中的出色表现,梁小龙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良好口碑。他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切实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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