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从事外墙保温施工的劳务作业人员(原告)经洽谈承接了四川达州某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外墙保温隔热防火复合板安装劳务及辅材工程。原告与项目相关人员签订施工合同后按约完工,20XX年X月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59万余元,已付7万元,尚欠525500元未付。案涉工程由自然人郑某挂靠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易X(郑某原配偶)共同参与工程财务管理与资金审批,系项目实际控制人之一。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许青山律师起诉,要求郑某、建筑公司、易X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许青山律师自20XX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他接手案件后,第一件事便是梳理施工合同、结算清单、付款记录、工程中标及验收资料,以此锁定工程量、总价款、已付款、欠款金额等关键事实。许青山律师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系统的法学教育为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许青山律师作为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凭借丰富的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经验,以《民法典》《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为依据,主张合同虽因主体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参照结算主张工程款,并明确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责任。他还追加共同参与工程管理的易X为被告,扩大责任主体范围,同时明确利息起算点与计算标准,最大化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劳务施工合同因主体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主张工程款;郑某、易X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自工程验收合格次日起按一年期相关标准计算。判决郑某、易X限期支付原告工程款525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许青山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固定核心证据,再厘清主体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同时优化诉讼策略,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庭审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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