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与被告B公司本是合作关系,XX公司按合同为B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钢材。然而,B公司在XX公司供货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长期拖欠。XX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委托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执业11年的王宏亮律师提起诉讼。
王宏亮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一千余件,在刑事及民商事领域深耕多年,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在处理各类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面对这起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存在诸多争议焦点。一是货款结算时间及本金数额如何认定;二是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点如何确定;三是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应予调整;四是项目部行为是否由公司承担责任;五是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接受委托后,王宏亮带领律师团队开始全面梳理证据。他们仔细审查合同、送货单、对账单、授权委托书、欠款说明等材料。通过这些细致的工作,清晰地构建起了买卖合同关系、供货事实、欠款金额、违约事实的完整证据链。在庭审中,王宏亮重点论述,被告B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项目部负责人负责结算,欠款说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结算时间清晰、本金明确。对于违约金,合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年利率24%的违约金标准并未明显过高。同时,项目部作为被告B的内设机构,其法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保全费、律师费系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依约应由违约方承担。
被告B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王宏亮继续坚持一审代理意见。他逐一驳斥上诉人关于利息、违约金、结算时间的上诉理由,请求维持原判。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准确把握行业规则和证据特点至关重要。他凭借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裁判口径的深入理解,稳定发挥,精准抗辩。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A与被告B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B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被告B项目部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出具欠款说明,对货款本金及还款情况分段确认,合法有效,应作为定案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依法调整为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B支付原告A货款近一百五十万元、分段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数十万元、保全费用一万余元,并继续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A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王宏亮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成功为委托人全额追回货款及高额违约金。他也凭借出色的表现,在2018至2021年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这些荣誉是对他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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