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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与证据之辩,律师如何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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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9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执业5年
律所: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41911775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洞察案件办理方向,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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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3起刑事案件,涉及非法储运爆炸物、寻衅滋事、诈骗等罪名,当事人面临刑事处罚。王铖律师深入了解案情,精准分析法律条文,指出毕某案已过追诉时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对孙X等人寻衅滋事案进行证据之辩;促成诈骗案当事人认罪赔偿获谅解。最终3名当事人均获不起诉决定,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追诉时效与证据之辩,律师如何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

案例一: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

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辽阳市某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曾在该铁矿工作的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原来,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该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对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案件陷入僵局,毕X面临刑事处罚。此时,王铖律师介入。王铖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此前从2012年就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深入了解案情后,发现该案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该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过去15年。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毕X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证据之辩,存疑不诉

2023年,孙X、毛X、崔X、田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后因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移送起诉认定,他们以收取提成各种费用为由,分工合作,积极寻找贷款客源帮助被害人张XX(智障残疾人)贷款4.3万元人民币后,除当场支付张XX8000元人民币外,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借故生非,强拿硬要,占用张XX财物共计3.5万元人民币。

王铖律师接手此案后,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对案件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他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王铖律师的坚持下,案件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X、毛X、崔X、田XX不起诉。

案例三:辩护巧促不起诉,认罪赔偿化争端

2022年,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辽阳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后被刑事拘留,经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那XX(已不起诉)冒充“谭XX”女性身份和被害人宋XX确定网恋关系,期间那XX单独或伙同某某某多次编造“谭XX”急需用钱和在辽阳市XX区可以与被害人宋XX见面为由,骗取宋XX钱财共计38720.49元人民币,其中某某某诈骗数额为25115.99元人民币。

王铖律师在了解案情后,积极与某某某沟通,引导她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王铖律师还促成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最终,鉴于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律师价值

王铖律师在这3起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毕X案中,他精准把握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的适用,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深入分析,为毕X找到了不起诉的依据,体现了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深厚功底。在孙X等人寻衅滋事案中,他对证据进行细致审查,敏锐地发现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通过合理的证据之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存疑不诉的结果,展现了其在证据组织和分析方面的能力。在某某某诈骗案中,他积极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促成当事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中注重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理念。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法院和检察机关越来越注重证据的充分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对于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同时,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也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也会给予从宽处理,这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结尾

从这3起案件可以看出,王铖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在处理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法律条文,细致审查证据,灵活运用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的结果。在选择律师时,像王铖律师这样法律适用精准、证据审查细致、策略运用灵活的律师,无疑是值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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