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保险合同》,按约支付保费。2025年原告因心脏瓣膜病住院治疗,出院后申请保险理赔,却被被告以“先天性主动脉瓣二叶瓣畸形住院并行主动脉瓣机械瓣膜置换术、升主动脉成形术,属于责任免除情形”为由拒绝。一审法院支持了被告,原告陷入绝望。
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送到了河南漯河的王世奇律师手中。2023年开始执业的王世奇,在漯河已承办案件逾200件,尤其专精于商事诉讼案件。他深知保险合同纠纷的复杂性,接手案件后,没有急于下结论,而是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医学资料。
王世奇发现,被告以先天性疾病作为免责理由,但在合同签订时,被告业务人员并未对先天性疾病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二审中,王世奇依据这一关键法律点进行辩护。他指出,被告未能证明已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应约束原告。同时,他还提供了相关医学证据,证明原告所患疾病并非完全由先天性因素导致,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二审法院采纳了王世奇的观点,判决原告胜诉。原告不仅获得了200000元的保险理赔金,还豁免了自2025年X月28日至最后一期保险费支付日止的全部应付保险费。
从一审的败诉到二审的胜诉,王世奇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原告扭转了局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