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宁波市,原告沈先生与被告曹先生发生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2025年X月XX日7时45分许,曹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百丈东XX由东往西行驶至XX北路路口东XX附近时,因超车与同方向右前侧驾驶电动自行车直行的沈先生发生碰撞,导致沈先生受伤及两电动自行车损坏。之后,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XX大队认定曹先生负全部责任,沈先生无责任。沈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曹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暂合计34873.89元,但曹先生未提交证据亦未答辩。
杨福律师自2019年开始在宁波市执业,在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突破口。该认定书于2025年X月X日由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XX大队作出,以书面形式呈现,明确认定被告曹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沈先生无责任,这为后续索赔奠定了基础。
杨福律师是法学本科学历,自2019年正式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近百件。他深耕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尤其擅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形成了全流程办案体系。在处理本案时,其丰富的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索赔策略。
接案后,杨福律师首先仔细研究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凭借其逾近百件的办案经验,敏锐地发现沈先生提供的证据虽能证明事故责任,但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还需更精准的依据。于是,他对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等进行了详细比对,确认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为了准确计算误工费,考虑到沈先生从事外卖行业,杨福律师申请参照2024年宁波市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以证明沈先生受伤后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
最终,法院综合认定原告沈先生的经济损失共计29272.67元,判决被告曹先生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该赔偿款,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在结案前,杨福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依据和法律规定,供法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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