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原告B】索要360万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驳回其全部诉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似乎决心要讨回这820余万元。
这份棘手的材料被送到了四川遂宁的律师郑晓龙手中。2016年开始执业的郑晓龙,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深知这类案件的核心在于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和证据细节。
在案件代理初期,郑晓龙精准识别本案的核心抗辩点为诉讼时效。他结合案涉股份转让协议的付款约定、二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依据当时有效的《民法通X》等法律规定,明确原告方索要820余万元转让款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案件的成功抗辩奠定关键基础。
一审中,原告方提交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试图证明诉讼时效中断。郑晓龙逐一指出证人与原告存在借贷、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均为孤证、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针对原告方提交的照片、录音、分摊方案等证据,他指出证据原始载体无法核实、内容为原告单方书写、相对方身份不明确等瑕疵,成功向法院论证对方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无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不应被采信。
二审时,原告方又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郑晓龙针对该情况,指出新申请的证人均与原告存在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部分证言所述日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相关证据亦无法核实真实性。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原告方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郑晓龙继续代理应诉。他结合表见代理的法定构成要件,向法院阐明无任何书面或口头证据证明曾X获得二被告的授权委托,原告方亦无合理理由相信曾X有权代表二被告处理820余万元转让款事宜,故向曾X主张债权的行为对二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提交的材料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且二审对诉讼时效的认定正确,最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个司法程序,法院均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再审申请。郑晓龙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抗辩,为【被告A】【被告B】成功避免了820余万元的付款责任,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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