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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法定期限行使追索权,票据纠纷被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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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43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阎乔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30人 执业4年
律所: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21147457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95129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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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庭审准备充分、与多家企业保持常年法律顾问关系、对经济类案件尤为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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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阎乔律师梳理案件事实,对比汇票到期日与原告追索时间,发现原告未在法定期限行使追索权。法院采纳律师抗辩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无需担责。
未在法定期限行使追索权,票据纠纷被告胜诉

202X年,在大连市XXX区人民法院,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金额146428.93元、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原告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接手本案的,是202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阎乔。该律师拿到案件材料后,开始逐页翻阅卷宗,仔细查看汇票相关信息和往来文件。他怀疑原告可能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便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汇票到期拒付日期与原告行使追索权的时间进行对比。他制作了《时间对比表》,清晰呈现出案涉汇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

在庭审中,阎乔律师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制作的表格和梳理的事实,形成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进行举证质证,逻辑清晰。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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