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原告程X起诉被告兰X,要求归还其所属车辆并赔偿经济损失。起因是兰X以一份已失效的购车合同为由,擅自开走程X的车。兰X辩称程X及其前夫与其存在经济纠纷,车辆应继续抵押。争议焦点在于兰X是否有权占有车辆及程X的损失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接手本案的,是2013年开始执业的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戴芬芳。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首先对借条和《汽车购买合同》产生怀疑。借条中虽使用“抵押”一词,但她认为可能并非双方真实意思。于是,她逐字逐句研读《汽车购买合同》内容,将其与借条进行细致对比,还详细梳理整个事件的时间线,制作了《时间轴对比表》。
经过查证,戴芬芳律师发现结合《汽车购买合同》内容,双方真实意思是就案涉车辆设立质押权。并且,2021年4月兰X归还了案涉车辆,根据法律规定,动产质权以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成立和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押财产返还于出质人或者质押财产所有人的,质权消灭。所以,兰X已无权继续占有案涉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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