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相奎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民商事、公司法、离婚等领域。在这起合同诈骗案里,他担任被告人任XX的指定辩护人。
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任XX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任XX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最初,公诉机关掌握的证据包括任XX等人协助办理手续的相关材料、公司骗取贷款的记录等,但对于任XX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主观恶性程度缺乏详细证据。关键缺失的证据在于任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以及是否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张相奎律师接受指定后,全面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任XX。他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来补强证据:一是指出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为证明这一点,律师详细梳理了任XX在整个诈骗过程中的行为,如只是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等,以此证明其系从犯;二是强调任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律师收集了任XX投案的时间、地点、供述内容等证据;三是说明任XX无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通过调查任XX的银行流水等,证明其没有从诈骗行为中获取利益。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可能会质疑任XX并非从犯,认为其参与程度较深。对此,张相奎律师回应称,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任XX只是起到了介绍和辅助的作用,没有直接参与核心的诈骗环节。对于自首情节,律师提供了任XX主动投案的证据,说明其具有悔罪表现。对于无实际获利这一点,律师展示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任XX的主观恶性较小。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任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判决被告人任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张相奎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全面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收集多方面证据的方法。他通过详细分析当事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自首情况以及获利情况等,精准论证法定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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