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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法定期限抗辩,驳回票据追索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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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76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阎乔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30人 执业4年
律所: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21147457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95129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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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庭审准备充分、与多家企业保持常年法律顾问关系、对经济类案件尤为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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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新某公司和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阎乔律师接受委托后,确定核心抗辩点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最终法院采纳抗辩意见,驳回原告诉求,被告无需担责。
凭法定期限抗辩,驳回票据追索权诉求

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手持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声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被告方却认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依据。

此时,阎乔律师接受了被告的委托。阎乔律师是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法律硕士,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于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在合同、家事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阎乔律师接案后,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对商事票据纠纷实务的精通,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迅速确定了本案的核心抗辩点。他指出,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案涉汇票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权已依法消灭,被告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阎乔律师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了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他在举证质证时逻辑清晰,充分展示了自己的专业能力。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而且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

阎乔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对商事票据纠纷实务的熟悉,准确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通过专业的论证和清晰的逻辑,为被告成功赢得了诉讼。他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也为企业应对各类票据纠纷提供了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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