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曾女士自2014年9月起,以购买网络黄金的方式加入网络黄金推广系统,后组织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2015年11月,网络黄金平台平移为网络小黄金平台,曾女士成为会员后继续发展会员,前后累计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达3级以上。公诉机关出示了受案登记表、会员信息截图等书证,证人魏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女士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等证据。
曾女士一方最初掌握的证据相对薄弱,缺乏能有力证明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关键证据。刘月刚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梳理了曾女士到案的相关证据,确定曾女士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此证明曾女士构成自首。同时,律师收集了曾女士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0万元的资金结算票据及业务凭证等证据,证明曾女士积极退赃的情节。另外,还对曾女士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曾女士属于从犯。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认为曾女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涉案传销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会员传销资金达25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刘月刚律师则回应称,曾女士作为创新科技传销平台参与者,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曾女士无犯罪前科、案发后构成自首,并能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应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月刚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曾女士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鉴于其从犯身份、自首情节、积极退赃等情况,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曾女士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曾女士退缴的7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刘月刚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从犯等;其次,收集当事人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表现的证据;最后,仔细审查案件中的各类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