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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刑事辩护与另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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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87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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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刑事辩护尤其是刑民交叉案件中,李鉴春律师更擅长从侦查中捕捉辩点,厘清刑民边界以维护当事人权益。
常规刑事辩护与另一条路

李鉴春律师执业十六年,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为例,通常情况下,此类合同诈骗案件的常见处理思路是依据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和证据,着重考量嫌疑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等。辩护律师多会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常规辩护,强调证据不足或存在瑕疵,但大多难以改变案件的刑事定性走向。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李鉴春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他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还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按照常规,此类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合同诈骗案件,大概率会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

而实际结果是,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也维持了不起诉决定。与常规结果相比,这一结果避免了张某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边界、从侦查中捕捉关键辩点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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