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他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杨子兴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查明: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双方主张:原告(公诉机关)虽未明确否认自首,但强调犯罪事实的严重性;被告(张某)主张自己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因为自首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悔悟,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所以可以从轻处理。
第二,张某认罪认罚的情节是否应从宽处理?
法院查明: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双方主张:原告认可张某认罪认罚的事实,但强调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被告主张应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宽处理。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认罪认罚制度是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所以张某的这一情节应得到从宽考量。
第三,张某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法院查明: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还将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并提前预缴罚金。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张某的犯罪行为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程度,但也认可其部分情节可酌情考虑;被告主张张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综合张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其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为张某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且积极退赃退赔、预缴罚金,体现了良好的悔罪态度,所以可以适用缓刑。
整体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一旦涉及违法犯罪,主动投案自首是非常明智的选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争取从轻处罚。其次,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明自己的悔罪态度。最后,有违法所得的,一定要及时退缴,并且按照要求预缴罚金,这些实际行动都能体现你的悔罪诚意,对量刑有很大的帮助。
结尾
本案中,张某最终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既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又有机会回归正常生活。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执业的这十余年里,他办过800余起刑事辩护相关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张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关键所在,精准定位辩护核心,积极推动张某悔罪表现,最终成功为张某争取到了缓刑。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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