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背景
2021年3月,原告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看中了商铺,随后向XX公司支付了共计147万元的购房款,并且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然而,被告却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无奈之下,原告张某某将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以及第三人江苏XX公司告上了法庭,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XX公司涉嫌犯罪,还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款项支付是否到位
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向XX公司支付了147万元购房款,且有相关支付凭证。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完成了付款义务。被告辩称原告未付清全款,不能交付房屋。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被告南京XX公司具有约束力。所以,原告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应视为向被告支付,即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二)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查明:XX公司在售楼处进行商铺销售活动,与原告签订相关协议并收取款项。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自己有理由相信XX公司有权代表被告销售商铺并收取款项。被告则认为XX公司的行为不能代表自己,不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认定:法院综合考虑XX公司在售楼处的销售行为、原告的合理信赖等因素,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为原告基于XX公司在售楼处的销售活动,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所以XX公司的收款行为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三)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法院查明:疫情期间施工进度受到了一定影响。
双方主张:被告主张疫情影响导致施工进度延迟,属于不可抗力,自己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原告则认为被告不能以此完全免责。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疫情确实对施工进度产生了影响,而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也存在不当之处。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
三、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买房时,一定要确认收款方是否有合法的收款资格,最好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开发商,并保留好支付凭证。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遇到问题及时沟通,保留好相关的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结尾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决被告交付商铺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同时综合考虑疫情和原告付款情况,驳回了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请求。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俞雯律师。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丰富的学习和实践经验。执业以来,她承办过超300件案件,其中房产纠纷案件达100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XX公司表见代理、款项支付等关键问题。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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