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晓光律师自2010年执业至今,已有约16年经验,深耕于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纠纷等领域,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她办理的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体现出了与常规处理路径不同的做法和显著差异。
通常情况下,在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多会从当事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情节等方面进行辩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往往因证据审查难度大,大多会认可指控数额,仅在量刑上争取从轻处罚。
然而,在这起多人共同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件中,唐晓光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她全面细致地审查全案证据,发现公诉机关仅以银行流水、快递单认定260余万元犯罪数额,未扣除刷单、试抽、退单、日常收支及借贷款项,且无涉案卷烟实物、鉴定意见、完整交易凭证支撑。庭审中,她重点提出全案未查获卷烟实物,无法确认伪劣卷烟品类与数量;收款流水混同日常收支、网贷、借款,不能直接等同于售烟款;快递单无实名对应,无法确认为本案当事人发出。同时,明确当事人系受雇从事打包、发货、收款辅助工作,未参与策划、出资、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结合当事人无前科、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从轻处罚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依法核减犯罪数额。
按照常规,若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260余万元犯罪数额,当事人将面临十五年至无期徒刑的极重刑罚。
但实际结果是,法院采纳了唐晓光律师全部核心辩护意见,将指控的260余万元犯罪数额依法核减至25万元,最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现了大幅从轻的辩护效果。与常规结果相比,当事人的量刑从极重区间大幅降低,避免了遭受严重的刑罚。唐晓光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精准审查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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