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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律师成功应对房地产合同执行异议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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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14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唐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5人 执业7年
律所: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910151056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8192519588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代理强制执行、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与仲裁。曾服务过知名企业案件,如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公司的建设工程案件、陕西有色的劳务工程案件、中大国际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广播电视台的常年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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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称房产属其所有。律师唐瑞凭借丰富的经济纠纷诉讼与执行经验,从法律适用和证据角度出发,指出案外人主张不适用相关规定,最终法院驳回案外人异议请求,为申请执行人高效回款提供保障。
陕西律师成功应对房地产合同执行异议难题

咸阳XX公司委托了自2019年开始执业的唐瑞律师,他是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地区主要为陕西汉中。唐瑞律师深耕于经济纠纷诉讼与执行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其中成功办理相关经济纠纷案件近百余件,尤其专精于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案件。他还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调解员、惠诚(西安)律所执行团队、合同事务部负责人,秉持着致力为当事人高效回款,解决胜诉难兑现问题的执业理念。

在面对案外人张XX提出的执行异议时,唐瑞律师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案外人张XX称2011-2012年旅游经贸公司向其借款,新XX公司以名下10处房产抵偿借款及利息,但因房产抵押无法解除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请求解除查封。唐瑞律师指出,本案生效判决判项明确是将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过户,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也载明执行标的是将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过户,并非一般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唐瑞律师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深入研究。案外人张XX提交了对账确认书、《以物抵债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据,而唐瑞律师代表的申请执行人留园公司也提交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证据。唐瑞律师认为案外人提供的《以房抵债协议》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案涉房产经检测为危房却用来抵偿高额债权,且张XX在以往多次查封和执行中均未提出异议,直到留园公司代新XX公司偿还抵押贷款后才提出,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

最终,法院采纳了唐瑞律师的观点,认为案涉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新XX公司名下,执行法院依据生效判决裁定查封案涉房产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张XX认为其享有权属,实际是不服生效判决相关内容,应通过申请再审或其他程序进行救济,驳回了案外人张XX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唐瑞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解决了这起房地产合同执行中的难题,为当事人高效回款提供了有力保障,也彰显了其在经济纠纷诉讼与执行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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