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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驶离”与“逃逸”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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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39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满林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97人 执业8年
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72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887849100
代表案例:3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医院工作经历;主办人损类案件,固定的专业化方向及突出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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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11月,彭X驾车与行人裴X刮擦并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彭X驾车驶离现场。保险公司以“逃逸”为由欲免赔,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满林强律师为原告代理,从证据和法律规定出发,拆解证据链,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彭X赔偿原告124万余元。
交通事故“驶离”与“逃逸”之争

2020年,裴X的家属接到了这起交通事故的立案通知,他们满心焦虑,不知未来维权之路在何方。此时,他们找到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满林强律师。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工伤(工亡)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

在案件中,关键的争议点在于“驶离”与“逃逸”的界定以及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能否免赔。满林强律师此前处理过不少类似的交通事故案件,深知这类案件中证据链的重要性。他仔细研究事故发生地的现场环境,发现彭X在事发后将车停至事故发生地不远的地方,结合各种证据判断彭X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表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

同时,满林强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被告保险公司并未依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在内的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负有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法定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而在本案中,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投保人提供书面保险合同,更未对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告知,只是简单出具了保险单,且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说明义务,所以免责条款对彭X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保险赔偿责任

另外,关于死者死亡赔偿金能否参照城镇标准计算以及保险公司抗辩死者医疗费有部分是自身疾病的主张是否有依据的问题,满林强律师也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原告提交了死者生前在城镇居住的证明,由死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效力极高,满林强律师以此为依据,让法院采信了死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对于医疗费问题,他根据《人损司法解释》指出,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被告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其观点。

最终,2020年9月22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XX公司XXXX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7961.52元,被告彭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3735.24元。满林强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从证据链的拆解和程序辩护上都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其在业内也以高获赔率等成绩获得了良好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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