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的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面临着房产权益的激烈争夺。案件涉及孟XX与孟XX、孟XX之间的家庭矛盾,争议焦点在于一份家庭《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2000年开始执业的李同红律师,作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也是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和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婚姻、继承、房产纠纷等家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婚姻继承等家事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他秉持“诉讼案件实务为王”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本案一审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孟XX胜诉。孟XX、孟XX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协议》存在严重瑕疵,不具有分家析产性质而系赠与合同,且孙XX无赠与意思表示;孟XX未尽赡养义务导致老人坠楼身亡,应撤销赠与;协议中补写条款无效。
李同红律师在二审中围绕核心要点发表代理意见。他指出,《协议》系分家析产协议而非赠与合同,协议内容涵盖母亲赡养、房屋归属、补偿款支付、村内股份制分红归属等多个事项,各条款权利义务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系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补偿及父母赡养所作整体安排,符合分家协议性质,而非单一赠与行为。李同红律师还强调,《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由孙XX、孟XX、孟XX、孟XX四人共同签署,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签订后,孟XX已支付20万元补偿款,并履行赡养义务,各方均认可协议约定内容已实际履行,孙XX生前亦未提出异议。
对于赡养义务,李同红律师以证据证明孟XX将母亲接至家中赡养数年,并独自办理丧葬事宜,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孟XX、孟XX多年未看望老人,其主张孟XX未尽赡养义务无事实依据,且无证据证明老人坠楼与孟XX有关。此外,李同红律师还说明即使《协议》第七条后两行系补写,亦不影响协议整体作为分家协议的法律性质,且补写内容已实际履行,孟XX、孟XX亦未提出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权利人应为孙XX、孟XX二人,2017年《协议》系分家协议性质,协议合法有效,孟XX已履行赡养义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这起案件中,李同红律师凭借其在北京市家事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诉讼能力,为当事人守住了涉案房屋的全部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