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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定金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判决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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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87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昊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120201025371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081525192
代表案例: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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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许XX与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上诉案中,2019年开始执业的刘昊东律师,作为许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丰富经验,助力许XX在二审中部分诉求得到支持,成功变更利息计算方式。
呼和浩特定金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判决终改判

许XX与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的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许XX不服提起上诉。核心症结在于一审法院对利息起算时间和利率的认定存在争议,许XX认为应自20XX年X月XX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利息,而一审法院以双方达成退租合意时间作为利息起算点,且未明确认定合同约定的利率。

2019年开始执业的刘昊东律师,是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深耕于合同纠纷等领域,执业7年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在本案中,刘昊东律师作为许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出了专业的诉讼能力。在二审期间,刘昊东律师协助许XX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这一关键证据,拟证明许XX一直向XX公司主张权利,但XX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严重侵害了许XX的合法权利。

刘昊东律师以其丰富的合同纠纷办案经验,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焦点。他指出,20XX年X月XX日许XX与XX公司签订的《XX福城VIP会员资格申请书》第三条明确约定:“认购后如想放弃会员资格其所缴纳的诚意金将于交款6个月后由XX福城按规定连本带息(月利息1%的利息)给予退还。退还之后,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由于许XX所预购的商铺一直未能开工建设,XX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于交款6个月后即20XX年X月XX日退还许XX诚意金,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刘昊东律师的观点,认为许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500000XX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向许XX支付从20XX年X月X0日起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刘昊东律师凭借专业的诉讼能力和高效的办案风格,切实为当事人许XX减损止损、实现了部分合法诉求,展现了其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地区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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