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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起纠纷,关键证据助力卖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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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36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如皋丁晓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311621991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咨询电话:13962927848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擅长:各类民事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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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王某某以被告杨某某卖车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某的全部诉求。为杨某某代理此案的是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丁晓霞律师,她擅长处理合同、交通、劳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案件,执业起始于2023年。
二手车买卖起纠纷,关键证据助力卖方胜诉

这起案件是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是王某某,被告是杨某某,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欺诈。王某某掌握的证据有第三方机构检测认定案涉车辆为D级重大事故车的结果,而缺失能证明杨某某故意欺诈的关键证据。杨某某最初仅知晓自己已通过聊天记录告知王某某车辆“前嘴一套”“出过1次险、理赔几万块”,并发送前嘴事故照片这些事实,但缺乏系统的证据链来证明自己无欺诈行为

丁晓霞律师介入后,指导杨某某收集并提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包括与上家车商的交易记录,用于佐证杨某某自身获知的车辆信息;与王某某的咸鱼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已告知车辆事故、理赔等情况;车辆过户材料,证明交易流程合法;自身购车及后续投入凭证,佐证出售价格合理无欺诈动机。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反驳王某某的“欺诈”主张。

庭审中,丁晓霞律师围绕核心抗辩点展开辩论。王某某方可能提出杨某某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构成欺诈,丁晓霞律师则以这些证据回应:一是杨某某已如实告知从车商处获知的车辆状况,无隐瞒或虚假陈述的故意;二是王某某主动询问车辆维修、出险情况,且现场查看车辆、自行核实保险记录,明知车辆为事故车仍完成交易,系真实意思表示;三是案涉车辆成交价格远低于同期同型号二手车市场价,王某某对车辆状况应有合理预期,不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情形。同时,丁晓霞律师援引《民法典》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强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是核心,而本案中杨某某已尽到合理披露义务,王某某无证据证明杨某某存在欺诈故意及行为,其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某构成欺诈,判决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及保全费合计由王某某负担,杨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无需承担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的责任。

丁晓霞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围绕核心争议点,从交易全流程梳理关键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来反驳对方主张,同时准确援引相关法律规定,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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