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是QTT,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ZXX和另一位当事人,原审被告还有一人。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程款的归属问题,被上诉人认为工程款系其挖掘机施工所得,QTT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连带返还;而QTT则主张案涉工程由自己与原审被告实际承揽施工,工程款属承揽人报酬,并非挖掘机孳息,一审仅以挖掘机归被上诉人所有就判令返还,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方面,一审中被上诉人仅能证明案涉挖掘机属ZXX所有,用于贵州工地施工,工程款173000元汇入QTT账户。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二被上诉人无书面承包合同,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承揽人。
王策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他深入调查案件背景,了解到QTT与原审被告曾系夫妻,2019年离婚,案涉工程款是由原审被告指示发包方汇入QTT账户。通过这些调查,王策律师掌握了更多关于工程实际承揽和款项流向的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上诉人坚持认为案涉工程款系其挖掘机施工所得,QTT占有构成不当得利。王策律师则回应,仅凭挖掘机所有权不足以认定工程款归属,QTT和原审被告实际施工、管理、支出费用,收取工程款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王策律师的上诉理由成立,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原审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施工款173000元及利息,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策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深入调查案件背景、梳理人物关系和款项流向等方法论。通过全面收集和分析证据,精准论证工程款归属逻辑,从而成功逆转一审判决,为委托人免除了17.3万元的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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