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因某甲有限公司在证券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在二级市场买入该公司股票后遭受投资损失。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97,236.24元。然而被告某甲公司对虚假陈述基本事实认可,但辩称原告部分损失系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应相应扣除,这让邓某的索赔陷入不利局面。
此时,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送到了来自上海的徐晓律师手中。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在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也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长期专注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
徐晓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原告邓某的交易记录,明确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7年4月29日)至揭露日(2018年4月27日)期间的买入行为,并依据“先进先出”原则核算有效持股。凭借多年处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经验,徐晓律师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高度依赖商业、金融与法律的专业判断。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围绕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交了完整的交易流水、对账单及市场数据,充分论证了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投资决策的影响。同时,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扣除主张,徐晓律师提出了合理的反驳意见,认为被告未能充分证明风险对原告损失的具体影响程度。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某甲公司股票5,000股,平均买入价23.592元,基准价4.58元,投资差额损失为95,060元。考虑到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影响,法院酌情扣除60%的损失,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38,100.05元。法院同时支持了原告对佣金和印花税的主张,按总损失差额的1‰计算,体现了对投资者合理损失的全面保护。在徐晓律师的努力下,邓某从原本可能因被告抗辩而索赔困难的局面,成功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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