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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万货款代位权纠纷:证据锁定“怠于行使”时间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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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08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孟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1020211039747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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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手握99万元货款的债权凭证,却因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纠纷,陷入了追款困境。在这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的赵孟亮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法律条文的灵活运用,为当事人成功追回货款。
99万货款代位权纠纷:证据锁定“怠于行使”时间窗

赵孟亮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领域。在处理各类案件时,他始终秉持“每案必研、每证必质”的办案风格,注重从刑事侦查视角审视民事证据链,为客户提供“刑民交叉”综合解决方案。

在这起货款99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原告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国XX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第三人负责为被告廊坊XX公司代为采买人道砖、盲道砖。原告交付货物后,因被告未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导致第三人仅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仍剩余99万元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一直未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导致其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故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包括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结算书以及付款记录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然而,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明第三人“怠于行使”对被告的债权。被告辩称第三人已通过诉讼方式向其主张债权,“怠于行使”的状态已不复存在,原告应直接起诉第三人。

赵孟亮律师介入后,紧扣《民法典》第535条,以第三人起诉时间晚于代位权诉讼为关键突破口。他通过调查取证,收集了第三人多起被执行记录与资金压力的事实,成功论证“怠于行使”状态在起诉时依然存续。在庭审中,被告提交了第三人起诉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证据,试图证明第三人已积极主张债权。赵孟亮律师质证指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第三人并未提起该诉讼,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且第三人诉讼的案涉款项可由被告向第三人主张的款项当中予以扣除,因此不存在代位权消失的状态及情况。

最终,法院采纳了赵孟亮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因第三人怠于行使对被告的债权,影响了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故原告依法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廊坊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欠付第三人中国XX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给付原告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9万元。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赵孟亮律师有着自己的方法论。他优先核查关键证据的关联性和时效性,如本案中第三人起诉时间与代位权诉讼时间的先后顺序;注重收集能够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相关证据,包括债务人的资金状况、被执行记录等;善于运用法律条文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论证,以支持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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