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关X、程X等五名原告认为XX县XX不履行移民安置补偿职责,遂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原告是否符合迈湾水利枢纽工程移民身份。被告以原告关X为外嫁女、未长期居住在搬迁范围内,其子女也未长期居住为由,认为原告不符合移民安置人口登记条件。原告则提交了户口本、居住照片等证据,但面临被告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的反驳,陷入举证不利的困境。
此时,朱晨阳律师接手案件。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专精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此类案件占比约65%。朱晨阳律师首先逐页审查了《迈湾水利枢纽工程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会议纪要》等移民安置政策文件,发现被告对“长期居住”的认定标准存在模糊之处。他通过与相关部门沟通、查阅政策制定背景资料进行验证,这使得后续在辩论中能精准指出被告认定依据的不合理性。
接着,朱晨阳律师仔细核实原告提交的居住证明,包括建设征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调查表、本地居民证明书等。他发现部分证明材料存在日期填写不规范的问题,通过与出具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联系,重新确认了居住时间,为证明原告长期居住提供了更有力的证据。
之后,朱晨阳律师调取了原告的户籍迁移记录,发现原告关X虽外嫁,但户籍一直未迁出,且在搬迁范围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这一发现进一步支持了原告符合移民身份的主张。
朱晨阳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相关材料的经验在此次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最终,法院责令被告XX县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关X、程X、程X、程X、黄X是否属于移民安置人口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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