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黄某委托厉春艳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20XX年X月下旬至X月X日,A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某市岚山区某处开设赌场,以“推二八”方式组织赌博20余场次,参赌人员30余人,赌资合计400余万元,抽头渔利47万余元。黄某作为核心人员,与BX、CX等人以“坐门”方式参与赌博、招揽人员并分成,累计分得抽头5万余元。20XX年X月X日,黄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建议依法从严惩处。该案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广,且黄某有抢劫罪前科,量刑压力极大。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此处应为公诉机关)的抗辩理由主要有:黄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因为黄某参与了赌场的核心活动,包括以“坐门”方式参与赌博、招揽人员并分成,其行为对赌场的运营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结合其有抢劫罪前科,应依法从严惩处。
厉春艳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罪名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与核心组织行为。而黄某无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仅参与赌博、辅助招揽人员,其行为更符合赌博罪特征,不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
2.从犯地位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黄某系A某纠集参与,无赌场决策权、管理权,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3.量刑情节:黄某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良好,可依法从宽处理。
4.前科影响:黄某前科为抢劫罪,与本案赌博类犯罪无关联,前科不应过度加重本案量刑,请求法庭综合考量。
最终法律结论:黄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情形,且属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仲裁/判决结果
20XX年,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厉春艳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轻判。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相较于同案主犯,量刑显著从轻;相较于公诉机关“情节严重”的指控,成功降档处罚,远低于同案其他核心人员刑期。同时,驳回了公诉机关其他不合理的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此处主要针对刑事犯罪领域)常见的错误认知是忽视犯罪行为的定性差异以及对从宽情节的正确理解。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对于参与赌场活动的人员,要准确区分其行为是构成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同时要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具有从宽情节。
对于用人单位(此处可类比为社会大众)而言,要认识到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不能因为有前科就过度加重对犯罪行为的量刑,而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劳动者(此处可类比为犯罪嫌疑人)来说,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厉春艳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她深入梳理案卷证据,为辩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区分罪名,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定性结果;在庭审策略上,紧扣核心焦点,精准开展罪轻辩护,直击案件关键,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司法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对法律专业能力的考验,厉春艳律师用她的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让法律的阳光照耀到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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