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健律师自2007年开始执业,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2000余件。此次他接手的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分别是某建筑器材厂和某央企集团。争议焦点在于:央企集团认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且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最初,建筑器材厂掌握了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以及交付租赁物资的相关凭证,证明自己依约交付了全部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然而,缺失的关键证据是关于央企子公司注销后母公司应承担责任的直接证据,以及能有力反驳“已结算”和证明钢模板租赁关系的证据。
朱俊健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收集相关法律条文作为依据,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已结算”的抗辩,他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收集后续持续发生的退货与租金相关证据,如退货单、租金计算明细等。在钢模板租赁关系方面,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等证据,证明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央企集团质证称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租金证据不足和钢模板无合同依据。朱俊健律师则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对于母公司责任,他依据法律条文说明子公司注销且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母公司应承担责任;对于“已结算”,他用后续的退货和租金证据证明结算并非最终结算;对于钢模板租赁关系,他以提货单等证据结合行业惯例进行反驳。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首先优先核查公司主体变更情况,锁定责任承担方;其次,对于结算问题,收集后续交易证据还原真实租赁关系;最后,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结合行业惯例和相关凭证认定事实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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