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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背后:企业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法律适用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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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41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何小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88人 执业18年
律所: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3200811726937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387735229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何小艳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在创办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在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分教处担任法学教师,此后先后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等律所担任专职律师。 二、擅长的业务 1、各种债权债务纠纷; 2、各种类型的合同纠纷; 3、公司法方面的非诉与诉讼业务; 4、基础建设工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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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桂林某有限公司与俸X1等的劳动争议案,深入探讨企业支付职工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法律依据。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何小艳律师凭借超15年执业经验,为案件提供专业支持。案例揭示该类案件法律适用复杂,企业与职工家属需准确把握法规,避免权益受损。
劳动争议背后:企业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法律适用之争

劳动争议领域,企业是否需支付职工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一直是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的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执业至今,承办数百起案件,在债务、合同、公司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丰富,此次在桂林某有限公司与俸X1、张X、俸X2、俸X3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展现出专业能力。

本案中,俸X4在桂林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要求公司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桂劳社发〔2009〕90号通知,认为公司应支付。但公司上诉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由用人单位负责。这一争议点凸显了劳动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

何小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二审中为公司提供了关键证据。她通过信件截图及通话录音,证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及工作人员均确认国家和自治区没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对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这一证据虽未被法院采纳,但反映出在这类案件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不同观点。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均未明确规定企业给付因病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而桂劳社发〔2009〕90号通知虽对救济费作了规定,但桂人社发〔2015〕3号通知又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不发给死者生前被供养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这就导致在本案中,一审和二审对法律适用产生分歧。

何小艳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秉持细致认真的办案风格,善于运用协商、调解方法。她深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仅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考虑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在本案中,她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和解读,为公司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重要的法律启示。对于企业来说,要准确把握劳动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自身的用工政策,避免因法律适用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对于职工家属而言,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同时,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有效的代理策略。

总之,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法律实践水平,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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