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省樟树市,原告是XX汽配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朱XX福、徐XX兰系XX工具公司股东,该公司已注销。2013年至2014年,原告与该工具公司签订钢材销售合同,原告按约供货,但工具公司未付清货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付剩余货款325817.53元并承担诉讼费,二被告则辩称欠款金额不实且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张琪律师自2017年开始在江苏省镇江市执业,拥有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学位,从业已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擅长刑事辩护、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执行、保险拒赔等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这样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多领域的擅长能力,使他在面对各类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时,能够迅速找到切入点和突破口,本案涉及的买卖合同纠纷及诉讼时效问题正契合他的专业能力范围。
律师接手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增值税发票作为突破口。这张增值税发票开具于2013-2014年合同履行期间,以纸质形式存在,内容记录了双方交易的货物及金额等信息。接案后,张琪律师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发现原告提供的对账单等证据在时间连贯性上存在疑点。随后,他仔细比对增值税发票和转账凭证,发现两者之间的时间间隔较长,且原告未能提供在此期间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证据。考虑到本案的争议焦点,张琪律师申请法院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重点审查,并提交了增值税发票、转账凭证等证据来支持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3.5元由原告负担。在结案前,张琪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被告的抗辩理由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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