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入困境的司机,生活瞬间没了方向。一边是身体伤痛带来的折磨,一边是公司拒不赔偿造成的经济压力。他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未来仿佛被一层厚重的阴霾所笼罩。
就在司机感到绝望之时,梁广宇律师出现在了他的生活中。梁广宇律师从2015年开始执业,在劳动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此前在劳动部门工作的经历更是让他积累了深厚的实践基础。他接受委托后,指导司机梳理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他明确仲裁请求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审理过程中,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梁广宇律师围绕案件事实,结合《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等证据,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公司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查阅《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后,他指出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签订书面合同的违法性,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针对工伤保险待遇,他也明确指出公司虽已缴纳社保,但需协助司机申领基金支付部分。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司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支付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20.86元;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46.47元;驳回司机其他仲裁请求。这起案件以终局裁决的方式,让司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无独有偶,孙XX在2024年3月入职某海洋船舶工程公司担任电焊工。9月14日,他在项目现场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然而,公司主张已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公司,与孙XX不存在劳动关系,还就工伤认定提起了行政诉讼,以此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于公司未依法为孙XX缴纳社会保险,孙XX委托梁广宇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鉴定费等共计23万余元。
在这起案件中,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认定及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梁广宇律师紧扣证据链条,驳斥公司“工程已分包给第三方,工资系代发”的抗辩理由。虽然公司出示了与案外公司的承揽协议,但无法证明该分包行为合法有效,也无法证明孙XX知晓并接受了案外公司的管理。梁广宇律师指出,公司作为承包方,直接与孙XX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载有其名称的出入证,并按月向其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报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面对公司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拖延时间的情况,梁广宇律师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仲裁委阐明“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法律原则,成功说服仲裁委采纳工伤认定决定书作为有效依据,避免了案件因漫长的行政诉讼而被无限期搁置。在工资标准方面,公司拒不提供详细的工资构成,梁广宇律师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结合孙XX提供的银行流水及出勤记录,推算出孙XX的时薪与日薪标准,成功获得了仲裁委对孙XX主张的工资计算方式(480元/天+60元/小时加班费)的采信,并以此为基础精确计算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差额。
最终,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全额支持了孙XX的核心诉求。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13日(停工留薪期届满日)解除,公司需向孙XX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34,360元,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4,7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8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0,43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事后,这些受到工伤的劳动者回忆起维权过程,最深刻的就是梁广宇律师一直秉持的执业理念:诚信、耐心是态度,专业、高效是水平。梁广宇律师始终把当事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办,用专业和耐心为劳动者们撑起了一片法律的晴空,让他们在困境中看到了希望,重新找回了生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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