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然而,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撤离时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别处。
该公司觉得不对劲,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就在这时,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介入了。李律师接手后,做了一系列关键动作。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了事情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
接着,李律师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他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没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而且他撤离时虽没清点告知,但没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同时,李律师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起纠纷本质上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该升格为刑事犯罪。
最后,李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个事要是换个人可能就栽了,其实记住两点就能避免。一是签订合同后,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相关物品,避免挪作他用;二是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使用方式,要及时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并取得同意。
本案中,张某最终被不起诉,成功避免了刑事追诉。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执业十六年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正是由于多年积累,他在这起刑民交叉案件中,能精准把握法律边界,找准关键突破口,通过专业、及时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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