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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工程,到底该不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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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35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191011778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175461580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经验丰富,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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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工人在工地受伤,四个被告互相推诿责任。法院究竟会怎么判?谁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充满了悬念。
个人承包工程,到底该不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件事实背景

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中国XX集团把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他和刘X协商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伤情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受伤后向被告反映情况,被告曾表示愿意赔偿,可后来几个被告互相推诿,张XX为维护权益,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告上法庭,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核心争议点

第一,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第二,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第三,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争议点拆解

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他是受案外人高X安排在三标段做带班,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等都是别人说了算。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刘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刘X辩称自己只是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刘X的辩解。因为刘X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只是带班,并非实际的雇主,所以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新余X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新余XX辩解张XX受伤地点并非在其分包的三标段,其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认定:法院不采信新余XX的辩解。虽然张XX作业可能出界,但高X安排刘X在三标段内粉工程中做带班,张XX系刘X班组成员,按照刘X的安排进行施工,作业出界与否与承担主体责任无关,所以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中国XX集团系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做内粉工程,张XX系刘X班组成员。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中国XX集团和宿州市某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方未明确提及相关辩解。

法院认定: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请求。因为中国XX集团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宿州市某公司未安排刘X负责其转包的工作,所以二者都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你是工人,在工地干活一定要和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受伤后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保存好医疗票据等证据。如果你是工程发包方,要确保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避免因违法分包带来用工主体责任风险

结尾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由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归属。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500余起民商事相关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刘X是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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