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无锡市某区发生的一起案件中,被不起诉人闵某主要经营票据业务与资金拆借业务。2022年,他先后向多家企业实际控制人出借大额资金并获股票质押担保,但借款到期后对方未还款,导致闵某对资金方出现约2.45亿元本金缺口和2800余万元利息缺口。为维持资金链,闵某采取“拆东补西”“借新还旧”方式高息拆借资金。2022年6月至8月,闵某在自身资产约700万元、经营状况恶化时,以真实存在的银行解质押业务为名向被害人拆借资金。侦查机关认定,闵某在四笔苏州地区公司的解质押业务中,存在借款超实际业务所需、部分资金未用于约定业务、业务回款未优先偿还被害人等行为,认为他明知无偿还能力还隐瞒资金状况,骗取被害人资金填补债务窟窿,涉嫌合同诈骗罪。
最初,闵某掌握的证据有银行解质押业务真实存在的相关材料,以及自己部分偿还资金的记录,但缺失能够有力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证据。
胡雨薇律师介入后,围绕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展开证据补强。她收集整理了银行解质押业务真实存在的详细资料,包括业务合同、往来邮件等,以证明闵某有真实业务基础。同时,梳理闵某的资金流向,统计其偿还资金的具体金额和时间节点,证明闵某虽有“拆借还旧”行为,但一直在维持经营并部分偿还资金,并非恶意挥霍或逃匿。此外,还收集了闵某与资金方的沟通记录,证明他没有隐瞒真实资金状况的故意。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质证称闵某借款超实际业务所需、资金用途偏离约定就是有非法占有目的。胡雨薇律师回应,借款超实际业务所需是为了维持资金链运转,资金用途虽有偏离但最终通过其他渠道偿还了被害人,且闵某一直有偿还行为,不能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相关法律决定对闵某不起诉。
胡雨薇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优先核查案件的核心构成要件,围绕关键要素收集证据;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逻辑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对方的质证,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出发,进行合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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