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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低价房产转让,律师助力债权人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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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39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郭笑云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520241074554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771172755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本地深耕,专注民商事,不承诺包赢,不夸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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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债务人恶意低价转让房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的郭笑云律师代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给出了实战结论。
撤销低价房产转让,律师助力债权人挽回损失

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易XX”)与被告周某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易XX为周某与案外人国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2024年1月,因周某违约,易XX代其向国公司偿还330680元。易XX随后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法院于2024年5月8日作出判决,判令周某偿还代偿款33068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拖车费、保全保险费等。

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履行。易XX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周某名下财产不足(仅执行到43765元),执行陷入僵局。易XX查明,在追偿权诉讼期间(2024年4月15日),周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150号1单XX室的房屋以1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给其父周某某,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易XX认为,周某与周某某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财产,严重影响债权实现,遂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屋,并由周某承担律师费等必要费用。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辩称房屋系周某某出资购买、登记在周某名下仅为借名贷款;二是认为原告的撤销权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郭笑云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转让行为,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含律师费)。

2.分点论证:

转让价格不合理:周某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价值数十万元的房屋,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属于不合理低价转让。

恶意串通的认定:转让行为发生在追偿权诉讼期间,周某某作为周某的父亲,知晓周某与原告之间的债务纠纷,仍以低价受让,不符合善意受让人条件,双方存在恶意串通。

影响债权实现:该转让行为导致周某责任财产减少,严重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符合撤销权的实体要件。

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购房款支付凭证、借名协议等),且周某某在庭审中自述“发现周某又上金融公司当了,所以就要把房子收回来”,证明其明知债务存在,法院应认定被告主观恶意明显。

3.最终法律结论:周某的低价转让行为构成对债权人易XX的权益侵害,易XX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周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全面支持原告诉请。判决撤销被告周某与被告周某某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返还房屋并将产权恢复至周某名下;周某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债权债务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通过低价转让财产来逃避债务。然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任何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对劳动者来说,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郭笑云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不可忽视。在证据组织方面,律师通过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买卖合同,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低价转让+恶意串通”的事实。在法律定性上,精准识别撤销权行使条件,准确引用法律条文,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庭审策略上,有效反驳被告的“借名买房”抗辩,成功主张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并通过保全措施保障了执行。总之,郭笑云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为债权人挽回了损失,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700元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公平还是欺凌,而在本案中,郭笑云律师用专业为债权人撑起了权益的保护的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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