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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与交易凭证:为故意伤害案被告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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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64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许仙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32014119330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355045836
代表案例:3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许仙凤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从业以来主要经办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债务债权、婚姻家庭、政府企业顾问等法律事务。尤其擅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债务债权等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诉讼方面,每年经办案件1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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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许仙凤律师在刘X故意伤害案中,通过协调沟通,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刘X不起诉的案例。展现了律师在证据收集和处理上的专业能力及对案件结果的积极影响。
聊天记录与交易凭证:为故意伤害案被告争取不起诉

当事人刘X最初掌握的证据存在明显缺口,仅有与魏X发生争执的大致情况说明,缺乏能证明自身行为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以及与对方达成和解意愿的相关证据。这起案件是刘X故意伤害案,若缺乏有力证据,刘X很可能面临刑事起诉及相应刑罚

刘X委托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的许仙凤律师代理此案。许仙凤律师自2014年起在山东临沂执业,接手案件后,首先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之后,许仙凤律师为刘X说明责任关系,给予专业法律意见,使刘X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接着,许仙凤律师积极从中协调,一方面让刘X向对方当事人表达歉意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相关事项,另一方面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份调解协议成为了重要证据。

在检察院审查环节,许仙凤律师提交了调解协议等证据。检察院对这些证据进行了审查,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最终,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X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X不起诉。调解协议等证据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证明了刘X的悔罪态度和双方和解的事实,影响了检察院的决定。

另一起案件中,在孙X故意伤害案里,许仙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沟通,搜集到事发经过情况并提交法院,法院综合考虑证据认定被害人刘X有过错,孙X按比例赔偿损失并获刑六年。

案件结束后,相关证据被装订进案卷归档,刘X和孙X的案件都有了相应的结果,许仙凤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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