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0年6月24日,祁X和况X签订了《(公司股东)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里说某公司注册资本1400万元、实收资本1400万元,况X把自己持有的某公司20%股权(认缴股本280万元、实缴股本280万元)以2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祁X。祁X分多笔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可实际上,协议签订时某公司注册资本仅为200万元,后来才增资至2000万元,祁X实缴出资额只有40万元。祁X觉得况X没按协议约定把转让股权对应的280万元出资额实缴到位,这属于违约,就要求况X返还240万元股权转让款和资金占用利息。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股权转让是否是一次性完成
祁X认为是一次性转让,而喻佑松律师代表况X和某公司提出,案涉股权转让实际分两次完成,2019年6月、2020年6月况X分别向祁X转让15%、5%股权,祁X也都完成了对应价款支付,并且两次转让时某公司注册资本均为200万元且已全部实缴。法院经审理查明,祁X与况X的股权转让确实分两次完成,祁X分别支付210万元、70万元受让15%、5%股权,某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祁X均签字确认。所以法院认定股权转让是分两次完成的。
第二,况X是否承诺替祁X实缴增资部分的注册资本
祁X觉得况X应该按协议约定实缴280万元出资额,而喻佑松律师指出,况X从未承诺替祁X实缴增资部分的注册资本,况X只是某公司持股35%的股东,无权代表其他股东作出等比例增资的相关承诺,双方不可能对未发生的增资事宜作出约定。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认为祁X在某公司2021年11月增资至2000万元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新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祁X应自行承担增资后的实缴义务,所以认定况X没有承诺替祁X实缴增资部分的注册资本。
第三,股权转让价款的计算依据
祁X认为股权转让价款应对应实缴出资额,而喻佑松律师提出,案涉协议中载明的1400万元系某公司当时的实际估值,股权转让价款是按该估值计算的,并非对应注册资本,而且祁X作为公司股东已累计获得56万余元股权分红,案涉股权实际价值已超过转让价款。法院查明,祁X配偶与况X配偶的微信聊天记录能证实,祁X明知股权转让价款按某公司1400万元估值计算,所以认定股权转让价款是按公司估值计算的。
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上述争议点的认定,认为祁X以股权转让款与实缴出资额存在差额为由,主张况X未履行实缴出资承诺构成违约的依据不足。最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喻佑松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祁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祁X自行承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双方一定要明确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价款计算依据以及实缴出资的责任等关键问题。签协议前要仔细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包括注册资本、实缴出资、公司估值等。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最好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结尾
在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法院驳回了祁X的诉求,维护了况X和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喻佑松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了数百起民事案件,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累计超过5000万元。他毕业于武汉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这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股权转让问题时格外从容。为了理清本案中股权转让的各个环节和细节,他查阅了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这种认真钻研的态度来自于他执业以来对每一个案件的负责。正是由于他多年积累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才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成功为委托人赢得了诉讼。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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